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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日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向西部各省区环保局发出通知,强调西部大开发中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通知指出,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保护和改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西部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同时就针对西部地区地域自然条件差异明显,生态系统脆弱,珍稀濒危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分布比较集中的特点,结合建设项目的行业特点,进行分区分类指导,明确保护重点和具体措施。 针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特点,要坚决贯彻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并举的方针,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的发展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的规定,防止重污染企业及技术、工艺、设备向西部转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和布局应与所在区域、流域的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避免对当地敏感环境目标造成影响,导致当地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或生态系统功能急剧退化。对于跨区域、跨流域,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大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化大为小,也不得以周期短、时间紧或特殊性为由,降低环境保护的审批要求或环境影响评价级别;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其选址、规模、地点、运营方式及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应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公路、铁路、管道运输、水利、水电、城市基础设施及矿产资源开发等施工期长、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应推行施工期环境监理试点。严格限制在交通干线、居民区的可视范围内开山取石,避免破坏自然景观;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竣工验收管理。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竣工验收或营运中发现有重要环境问题或具有长期积累性、潜在性环境影响和生态建设项目,或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应在项目建成营后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工作; 结合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和南水北调等跨区域、跨流域大型建设项目的实施,开展区域、流域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应加强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重点监督区等区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项目;加强水资源、土地资源、林草资源、野生物种资源、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对确实无法避免的影响,应提出和落实补偿性措施,占用生态地的,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进行旅游开发。提倡"区内旅游区外住",合理设计旅游路线,确保旅游调离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维持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本色和生态功能; 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草原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农村畜禽养殖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严防农村非工业点源污染; 在青藏高原区的"江河源"等生态功能区应禁止任何导致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干旱、半干旱区严格控制开荒及增加引水量的农业开发项目,停止新上高耗水项目;在水生态问题突出的地区,停止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调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 在西南山地地区的梯级电站开发中,应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注重珍稀动、植物保护,避开水生生物回游、产卵场所及珍稀动、植物分布密集区域。交通、矿业开发及管道运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重视环境风险分析评价,预防项目建设和运营诱发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