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企业信息 信息互动 招标信息 在线调查 会议与培训 国际合作 产业指导与认可 技术政策与标准 科技发展与协调
科技发展计划

· 科技发展指南
· 最新科研发展课题计划

      科技发展与协调 > 科技发展计划 >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科委关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及验收的办法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的管理,有必要对《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有关章节进行修订和细化,以保证计划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操作性。为此,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一般原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局下达的科技发展计划。

    (二)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是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凡属下列范围的项目均应纳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并按本规定统一管理:

    1.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利用部门切块费安排的科技项目;

    2.国家环境保护局各司(办)利用有关部门拨款开展的科研项目;

    3.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各地方、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进行的环境科研活动,若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也需按本规定统一管理。

    5.凡未进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不能申请国家环境保护局环保科技成果评审和鉴定。

    二、五年计划编制

    (一)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国家环

    境保护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

    (二)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决策、环境管理及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环境问题对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结合环境科学技术自身发展的规律,提出五年期间科技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定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主攻方向。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于每五年周期(与国家五年计划同步)前一年提出,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定后向全国发布。

    三、年度计划编制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的要求和当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国家环境保护局每年发布项目指南,具备申请资格的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可根据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并结合本院所的特点和本地区所涉及的重大环境问题,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申报研究项目。研究项目必须考虑成果的应用或推广,解决环保工作中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二)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申请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科学研究院所、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双重领导的科研院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环境保护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则上不受理非环保系统的项目申请。

    (三)项目申请者应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及其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和已承担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包括在研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攻关项目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科技人员的项目申请。

    政府机关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确因工作需要,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四)项目申请者必须按年度计划项目申请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表》,直属和双重领导科研院所拟申请的项目应经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地方环保科研院所拟申请项目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科技管理部门审定,于每年第四季度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

    (五)科技标准司审核上报的科研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就与有关司业务内容相关的项目征求各司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初审和专家评议结果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科技计划方案交局务会审定,并根据局务会意见修改后于每年上半年下达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包括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考核目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起止时间及经费额度(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项目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申请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七)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八)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立项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环境保护局全部或部分拨款的指令性项目(A类)和单位自筹经费的指导性项目(B类)。

    (九)国家环境保护局各业务司利用国家科技三项费用以外的其他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必须经科技标准司审定并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局年度科技计划方可下达,由各司(办)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科技标准司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

    四、项目管理

    (一)凡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自计划下达后两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科技标准司签订《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无特殊情况逾期不签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按合同下拨经费。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科技标准司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由项目承

    担单位向科技标准司提出书面报告,待认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1.调整研究内容或考核目标的;

    2.延长研究时间的;

    3.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遇特殊情况须调整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任务,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配套经费等条件,并配合科技标准司对项目进行阶段检查。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凡跨年度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于每年年底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进度报告》,于次年元月底报送科技标准司。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报项目进度报告的单位,科技标准司可停止下拨研究经费。

    (四)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科技标准司有权暂停或撤消项目。

    1.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2.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3.与项目相关的国内、外配套资金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4.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的;

    5.研究内容与其他科技计划重复的;

    6.实践证明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7.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又没有及时上报的;

    8.违反本补充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凡需要撤消(除经阶段检查科技标准司决定撤消的项目以外)的计划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科技标准司,由科技标准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论证并据结论批准执行。

    (五)国家环境保护局是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拥有的权利。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国家环境保护局全额拨款的项目,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部分资助的项目,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其他投资方共有,并在合同中注明。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应用或在有关材料中引用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阶段成果或最终成果的,应在有关材料中注明“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成果”。为保证科技成果的可靠性,在工作中应用未经评审或鉴定的阶段成果必须经科技标准司批准。

    五、项目成果验收、评审及鉴定

    (一)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成果的验收、评审或鉴定。必要时可以授权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或者委托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持单位)主持验收、评审或鉴定。完成项目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申请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在其建议的验收、评审或鉴定日期前1个月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各两份):

    1.验收、评审或鉴定申请表。

    2.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合同书;

    (2)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水平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或方法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与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报告;

    (4)设计与工艺图表、质量标准;

    (5)用户使用情况;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分析对比报告、有关的检索和查新结论报告;

    (7)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8)准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序),若与原合同不符,需同时附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批准过的调整文件。

    (9)所提交的研究报告的封面要求如下:页面左上角注明“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项目编号XXXXX”(分写在两行),页面中央为研究报告题目,页面下端居中写明承担单位和完成日期。

    上述材料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并由单位档案部门审核、盖章。

    3.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须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盖章)。

    (二)科技标准司接到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申请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30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在批复验收、评审及鉴定申请表时作出验收、评审或鉴定安排;审查不合格需做补充工作的项目,应在完成补充工作后1个月内重新提交申请表。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属于验收、评审或鉴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

    (2)提交的申请表和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3)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2)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断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进行项目验收、评审及成果鉴定时,须按《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对成果划定密级。

    (四)凡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成果,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的原则如下:

    1.应用技术成果可组织鉴定;对于可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其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视同应用技术成果,按规定申请鉴定。

    2.重大软科学研究成果,不组织鉴定,应组织评审。重大软科学成果主要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和基础性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除上述两类以外的一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一般软科学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不组织鉴定,只组织验收。可以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定,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按五(一)和五(二)两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查合格,填写验收证书,作为验收方式。

    4.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不组织鉴定,应按合同进行验收。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的计划内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5.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不组织鉴定,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按合同进行验收。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只进行验收。

    (五)项目成果鉴定的有关要求按环科[1994]633号文执行。

    (六)项目成果评审要求如下:

    1.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负责组织并主持项目成果的评审(简称组织单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主持评审(简称主持单位)。

    2.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形式。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成果应采用会议形式。

    3.采用会议评审时,由组织单位或主持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审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采用通信评审时,由组织单位或主持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9人组成通信评审组,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成果作出评价。评审委员填写评审意见表,组织评审单位安排专人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评审结论必须经通信评审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4.组织单位或主持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必要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2)对被评审的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

    (3)不是成果完成单位人员,不是该成果的研究人员以及该成果的顾问人员;

    (4)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备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

    5.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应在确定的评审日期前3天,将被评审的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被聘承担评审任务的专家,专家在收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查,并准备评审意见。评审委员应对被评审的软科学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保守被评审成果的技术秘密。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向成果完成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对最终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案。

    6.评审组应根据项目合同完成情况,据实提出评审结论,结论应包括:

    (1)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

    (2)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完备并符合规定;

    (3)成果的实用价值、作用以及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推广应用的可行性;

    (4)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理论等的创新性、先进性和达到的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6)评审结论应写明存在问题或后续改进意见,未载明的,应予以补正。

    (七)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应当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评审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评审单位或者主持评审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评审委员会改正。

    (八)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及一般软科学研究成果,已申请专利和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及其他不应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研究成果,其验收要求如下:

    1.按本规定五(一)和五(二)两条的要求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验收申请表。

    2.申请验收的项目成果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应包括:

    (1)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

    (2)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完备并符合规定;

    (3)成果的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

    (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九)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验收、评审或鉴定工作所需的一切条件。

    (十)项目经验收、评审或鉴定通过后1个月内,承担单位须填写验收、评审或鉴定证书,按验收、评审或鉴定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正式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技术资料2套,验收、评审和鉴定证书不超过20份),由科技标准司审核盖章后颁发相应的验收、评审或鉴定证书。

    (十一)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科技档案部门的规定将相关的实验记录、数据等技术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据为已有。科技标准司按照档案部门规定将验收、评审或鉴定的文件、材料归档。

    (十二)科技标准司统一组织项目成果的编印和出版。

    (十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计划或不按本规定进行验收、评审或鉴定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2年内国家环境保护局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六、经费管理

    (一)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研究进度分期下拨,专款专用。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负责人应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管理,精打细算,超支不补。

    l.科技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各单位统一管理,不得由个人支配。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构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评审、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评审、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2.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企业不得提取管理费。

    项目主持部门在计划年度检查时一并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对不符合开支的限期纠正,对挪用的要追回款额,拒不执行者2年内不安排项目。

    (二)凡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在科技标准司作出决定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的购置情况一并报送科技标准司和原拨款财务部门核批,剩余费用应全额上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用于新的研究项目。

    七、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

    (一)国际环境科技合作是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部分。凡已立项的国际环境科技合作项目及利用世行、亚行等国际组织赠款或贷款进行的环境科技项目均应纳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并按本规定统一进行管理。凡未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其成果不予国内验收、评审或鉴定,不能参加评奖,不能得到国内配套研究经费。

    (二)科技标准司负责组织有关司和科研单位并会同国际合作司拟定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负责项目的收集和筛选。凡申请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部门及科研单位均应将项目申报表提交科技标准司,由科技标准司组织审定后提交国际合作司作为国际合作备选项目。项目立项后由科技标准司组织实施,国际合作司积极配合。

    项目筛选的原则是尽量与国内重点环保科研计划相结合,国内配套资金可以落实,合作国也感兴趣及政治上没有负面影响。

    (三)项目执行单位由科技标准司选择并商国际合作司后确定。其原则是优先安排国家环境保护局所属的科研单位,并适当兼顾其他部门。

    (四)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和项目管理均应按本补充规定进行管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负责,国际合作司配合。

    (五)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国外立项、谈判与协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国际合作司负责,科技标准司积极配合。

    (六)利用项目经费进行国外考察、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或开展其他涉外科技活动,均须向科技标准司申请,科技标准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际合作司批准执行。

    八、附则

    (一)凡科技发展计划管理方面有关的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二)本补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表(格式)

    2.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表(格式)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格式)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评审申请表(格式)

    5.科技成果评审证书(格式)

    6.科技成果验收证书(格式)



主办:北京中环网科技有限公司 协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司 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中心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版权所有:北京中环网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0 China-epa.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Tel:86-10-84638416   Fax:86-10-84989106   Email: linker@mail.china-epa.com
www.china-epa.com.cn    www.china-epa.com